□本報記者袁定波
  “從目前發現的冤假錯案看,許多案件都存在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和審判制度要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在11月21日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表示,只有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兩個證據規定以及相關審判制度,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冤假錯案發生。
  最高法今天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法院強化證據審查機制,案件審理機制,審核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制約機制,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提供明確、具體依據和指導,從根本上提高辦案質量。
  非法取得證據應依法排除
  刑事司法目的在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擊與保護必須並重,如果失之偏頗,就會背離刑事司法的目標。
  “此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意見是防範冤假錯案的綜合性指導文件,也是貫徹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這名負責人指出。
  據瞭解,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為了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下發《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執法司法工作提出更加嚴格、具體的規範要求。為貫徹落實規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範刑事冤假錯案,最高法經過深入調研,並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看法,起草了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註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除了要杜絕隱匿證據,人為製造證據外,對於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這名負責人說。
  據介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範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為了嚴格落實在規範辦案場所辦案的制度,對於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應當依法排除。
  這名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有助於落實決定中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要求”。
  證據必須經當庭出示質證
  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追根溯源是事實、證據出現問題。因此,防範冤假錯案,關鍵是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意見基於證據裁判原則,從明確證明標準、重視實物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
  與此同時,庭審是事實、證據調查的核心環節。意見規定,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真正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嚴格遵守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根據。認真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要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噹噹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此外,應依法嚴格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證據存疑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的,如檢察院在兩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承辦者為案件第一責任人
  “為了在訴訟程序內及時發現錯誤、糾正錯誤,法律設置了諸多審核監督機制,防範冤假錯案要充分發揮這些機制的案件把關作用。”該負責人說,為此,意見明確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職責。
  意見規定,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閱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並說明理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要在聽取合議庭審查意見基礎上,依次獨立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
  意見明確要理順一二審法院之間的審級職能。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下級法院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人民法院。
  該負責人強調,這些規定有助於落實決定中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的要求。
  意見強調要高度重視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此外,意見明確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該負責人表示,防範冤假錯案,不僅要強化法院和法官應盡的職責,更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
  意見規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法院不得與公安機關、檢察院聯合辦案。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准許。
  “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意見明確法院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該負責人指出,意見同時明確要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對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本報北京11月21日訊
  (原標題:依法獨立辦案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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